邢台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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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邢台福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3 08:58:23

众所周知,最近这几年,国家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鼓励企业“走出去”。市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市商标战略实施,随着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中国品牌走出国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成为品牌首先就得拥有自己的商标,想要顺利的走出国门还必须注册海外商标,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那么邢台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2、在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3、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籍学生;4、在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5、在市工作并持有《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以上五个方面是商标注册申请补贴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速度”向“质量”转变,支持和鼓励企业注册国外商标,利用商标战略真正的走出去,创立跨国企业,实现富国强国的中国梦。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 一、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 (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与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过程,在先商标权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虽然实质审查过程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审查人员的所有决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 根据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法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三种结果:1、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的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则商标局对在前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对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相关的法律概念 前面的三种审查结果涵盖了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 1、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发行的官方出版物,其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撤消公告等等。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是指商标局将决定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以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也便于其他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类别、申请日期、初步审定编号;属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义和地址,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义;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名义;属立体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的,加注说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专用权的,关于放弃部分的声明;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法的使用管理规则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常指全部驳回),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行政行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4、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正而给申请人提供的修正意见,申请人如按要求如期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这就是说,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实质审查的中间程序,而不是最终结果。现行的部分驳回程序,则是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商标局以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依据部分驳回程序做出的审查结论,体现在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至于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何时公告,现行做法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则将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及时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还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内容也暂不予以公告,而是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该内容可能仅仅是商标局部分驳回时保留下来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至少在现行《商标法》没有增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申请人一份商标注册证,这就要求该商标注册申请中能够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同时公告。

鉴于商标评审及诉讼终结往往费时较长,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是否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 《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按商标局的要求修正并及时回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则无此要求。不必回复正是部分驳回优于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保证了审查程序的公正,而且大大减少了因审查意见书往返延时、申请人自作主张的修改、审查员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从审查程序上确保了商标实质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为申请人合理地获得商标权利奠定了基础。 

5、不予公告。不予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实施的不予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如果是全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不予登载《商标公告》。如果是部分驳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内容不予登载《商标公告》,而公告未被驳回的内容。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如前文所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暂时均不予公告,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其余不能初步审定的部分则不予公告。

为了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或者被侵权,很多商标所有人都针对商标做出了防御措施,比如在其他类别里注册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形成一个对主商标的保护圈。但是就算如此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大量抢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抢注的行为。

量这么多是都会使用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在商标的审查中由于每年的审查量很大,但是因为人工审查的工作进度太慢。另外,抢注商标本身就是就是有利可图,注册成本很低,但注册成功后可以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效益是很大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定义不明确。商标注册过多,使用率低,已陷入困境。中国的商标注册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多年来一直是世界第一。

大量注册的原因是:一是许多企业申请了大量的防御性商标,虽然没有使用,但数量庞大;二是某些企业争相抢注商标。通过转卖获取高额的利润。国家把商标注册的费用一降再降,本来是想鼓励企业创新创业,但同时也降低了商标抢注的成本。随着企业发展商标都是增值的,甚至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所以商标的价值可以说是巨大的。

成功注册一个商标费用只要1000多元,而转让价格往往可达数百万元乃至更高。2018年12月底,白云山拟亿元协议受让广药集团所持王老吉系列420项商标专用权,其中14项基础性商标,按照收益法评估,估值高达亿元的,而按照成本法评估,14项基础性商标估值仅为万元。

国内近年来的量是越来越大的,但真正投入使用中的商标可能只有三分之二,这就造成了商标注册量大,但使用率低的问题,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抢注商标造成的,我国商标被抢注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了,有的企业甚至一天就能申请注册5000多件商标,但后期自己使用不上,转让商标喊价太高导致抢注的商标都囤在手里,这就极大的导致了商标资源的浪费。

可能很多人在商标注册时都会纠结选择到底是注册图形商标好还是 注册文字商标好?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区别和利弊,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一、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的优缺点    

1、图形商标主要是以图形构成的商标,主要优点是不受语言限制,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大家懂得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便于记忆。但是缺点是不便于消费者称呼和传播。    

2、文字商标主要指的是由汉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便于消费者称呼,可以明确表达意思,但受语言地域影响程度较大,不便于识别和记忆。     

二、注册图形商标和注册文字商标的区别    

1、在注册图形商标时,查询难度比较大,相对于注册文字商标,成功率较低。 

2、文字商标相比之下,注册成功率较高,相对比较容易查询,在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时候可以通过查询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审查通过率较大。    

其实在注册商标时候不要仅限制于他们的优缺点和通过率,每个申请人在申请时候应该根据行业和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注册商标,如果都想注册的也是可以的,但是提醒大家,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把图形和文字分开提交审核的通过率会更大。    

上述我们还提到一个查询后再注册的问题,先查询后注册才能更好的提高商标通过率,否则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到最后得不偿失。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进行查询近似商标,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我们拥有超过十年经验的商标代理人,能够有效帮助客户分析商标、查询商标,专业顾问并根据每个行业的情况进行类别推荐,可以更好的提高注册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通过率,有效保护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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